衡水市人民政府转发衡水市公安局《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
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依照《河北省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和《公安部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为严密、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户籍管理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市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取消“农转非”户口审批。为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从统计口径上,以居民实际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将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统一登记为居民常住户口。
(二)引进的各类人才及为我市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落户
1、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我市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按照自愿落户的原则,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可不迁,自主选择。
2、对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及我市需要的特殊技能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我市城镇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