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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长江国际航运物流中心”建设14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1条企业所得税条款;第2条;第4条第一款、第三款;第5条;第7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8条第二款;第9条第五款、第六款;第13条第二款;第14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12条‘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已被《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长江国际航运物流中心”建设14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7〕69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全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建设的88条政策措施。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长江国际航运物流中心”建设14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长江国际航运物流中心”建设14条举措

  为全面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更高层次上深入推进“五个中心”建设,加快把南京打造成“长江国际航运物流中心”,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明确并实施以下14条政策举措:
  1、鼓励和引导内资运输物流企业落户南京。新办的交通运输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随军家属、转业干部、退役士兵从事个体运输业务以及安置随军家属、转业干部达到60%以上(含)的企业从事运输业务,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运输业务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鼓励和吸引外资企业投资交通物流项目。对设在符合规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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