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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全省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1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2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3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条款、第四款;第9条第四款;第10条第二款、第三款;第11条第三款免征企业所得税条款;第3条第三款‘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等,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已被《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全省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1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7〕68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全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建设的88条政策措施。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全省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12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 “全省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12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精神,把南京建成以商务、研发、流通、文化、休闲、房地产为主导功能的全省现代服务业中心,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特明确并实施以下12条举措:
  1、鼓励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对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实行差额计征营业税,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在我市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
  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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