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实行年报、季报。从2003年4季度起试行,2003年年报和2004年季报正式实施。
上报时间:季报为季后6日前,年报为次年2月10日前,报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经审核汇总后,季报于季后10日前,年报于2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
五、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信息发布和目标考核
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两部门为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信息发布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年度和季度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信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的考核工作。
六、协调联动,确保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顺利实施
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是各级党委、政府推进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领导,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抓,经常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这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协调衔接,既要落实责任,又要密切配合,共同圆满完成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任务。要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和业务措施,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为各级党委、政府推进城镇就业再就业的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
附件:
主要指标解释
一、劳动力资源指标
劳动力资源 是指16岁及以上的人口数。
当年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 是指当年新进入16岁及年龄的人口数。当年城镇16岁及以上死亡人口是指当年16岁以上死亡人口总数。
农村向城镇净转移劳动力 是指农村劳动力资源迁入(或流入)城镇人数与城镇劳动力资源迁入(或流入)农村人数的净额。
机械变动差额 指当年市外迁入与迁出的劳动力资源数的净差。
二、劳动力资源配置指标
经济活动人口 指16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
就业人员 指16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又称为从业人员、在业人员、有业人员。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指在辖区内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中工作(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户口在农村的劳动力。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