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按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的方式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为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乡镇企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组成单位,共同完成就业再就业统计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及所负责的业务工作,全市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工作的具体分工和要求如下:
(一)统计部门。建立一套能准确全面反映全市城镇就业再就业运行情况和变动趋势的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通过数据质量抽查和抽样调查验证等多种方法,准确把握全市城镇就业再就业总量及变动趋势。负责城镇就业再就业总量数据的综合汇总,并上报各级政府。同时负责城镇劳动力资源统计中的全部指标、城镇劳动力资源配置统计中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6岁以上在校学生、待学人员、离退休内退后未再就业人员、家务劳动者、无就业愿望的其他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就业再就业工作指标中城镇单位新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工作评价统计中净增就业人数和城镇失业率的统计调查工作。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劳动力资源配置统计中灵活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统计中的灵活形式新就业人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个数、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工作评价统计中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的统计调查工作。
(三)工商部门。负责城镇私营个体工商登记注册从业人员的统计。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户数和从业人员情况。在季报中提供登记注册的有关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数据。向市、县(区)统计局提供同级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目录。
(四)乡镇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私营个体实际就业人员的统计。要依据工商注册统计的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的各分组数据和登记注册目录,对城镇私营个体实际就业人员进行抽样调查和推算。
(五)教育、卫生、司法、民政等部门。负责目前尚未纳入工商登记管理的个人办学、个体行医、律师事务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就业人员的统计。
各有关部门都要按规定时间分别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所统计的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资料。
四、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调查上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