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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衡水市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衡水市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准确、系统、全面地掌握和反映我市城镇就业再就业运行状态和趋势,促进我市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建立健全衡水市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指标体系

  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的综合范围为全市城镇范围内全部劳动力资源及其配置,以及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及其评价。具体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城镇劳动力资源统计;二是城镇劳动力资源配置统计;三是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统计;四是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评价统计。

  二、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调查方法

  根据统计对象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确保准确的原则,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科学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一)城镇劳动力资源统计。利用人口普查、每年一次的人口和劳动力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资料、每年两次的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推算取得。同时通过典型调查、重点调查对推算结果进行评估和修正。

  (二)城镇劳动力资源配置统计。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下岗人员、16岁以上在校学生、离退休内退后未再就业人员实行全面调查。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实行工商登记统计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全面调查,或在定期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实行抽样调查。城镇失业人员、待学人员、家务劳动者、无就业愿望的其他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利用每年一次的人口和劳动力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资料、每年两次的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资料推算。城镇私人办学、个体行医、律师事务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的其他就业人员由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登记记录统计。

  (三)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统计。实行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四)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评价统计。依据以上三个方面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全部资料。

  三、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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