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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跨江发展”18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1条企业所得税条款;第2条免征企业所得税条款;第3条;第6条;第7条免征企业所得税条款;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企业所得税条款;第14条免征企业所得税条款;第16条。”已被《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跨江发展”18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7〕66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全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建设的88条政策措施。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跨江发展”18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跨江发展”18条政策举措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跨江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实施,大力促进江北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努力实现江南江北的和谐发展、协调发展和共同发展,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明确并实施以下18条举措:
  1、鼓励和引导企业搬迁项目向江北的开发园区落户。对搬迁时因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不征营业税,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可将上述搬迁补偿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后,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对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可将上述搬迁补偿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后,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鼓励和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向江北地区集聚。对符合条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对在高新区内新办的研发机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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