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5号)
《衡水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5月20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衡水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地名工具书图的编纂出版、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库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地名管理的范围:
(一)市、县市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及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
(二)居民区、开发区、工业区、商业区、自然村、街巷、住宅小区、家属院等居民地名称及门、楼、单元、户牌号码;
(三)包括河流、湖泊、洼淀、地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公路、渠道、桥梁、闸涵、文化体育场馆、风景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事业单位等名称。
国道、省道穿越城区的路段及桥梁纳入居民地名称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市、县两级地名委员会为同级政府地名管理的协调组织,民政部门为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按照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衡水市城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由市地名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所辖乡镇农村的地名管理工作;各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上级民政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