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1条;第3条第一款的企业所得税;第5条第二款、第三款;第6条第三款、第四款;第7条第一款免征企业所得税条款;第10条第一款免征企业所得税条款;第11条第二款;第12条免征企业所得税条款;第3条第一款‘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已被《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全国重要科教中心”建设1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7〕70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全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建设的88条政策措施。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全国重要科教中心”建设15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全国重要科教中心”建设15条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国重要科教中心”的建设,大力促进“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明确并实施以下15条举措:
1、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快速稳定发展。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创新发展。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其人员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培训费用,首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