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鼓励制造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10、鼓励制造企业生产环保设备。对专门生产国家规定的环保产业设备的企业(车间、分厂),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1、鼓励制造企业增效增收。企业经批准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列支工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制造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2、鼓励制造企业增强社会保障能力。对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内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制造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制造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13、鼓励制造业人才培养。对制造业中个人获得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技、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4、鼓励制造企业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对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社会义务的制造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