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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长三角先进制造业中心”建设14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4、鼓励制造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5、鼓励制造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对制造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鼓励制造企业进行更新改造。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的部分,可以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为鼓励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
  7、增强制造企业抗风险能力。对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符合规定的,均可按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扣除。
  8、增强制造企业营销能力。对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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