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1条免征企业所得税条款;第2条免征企业所得税条款;第5条;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已被《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长三角先进制造业中心”建设14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7〕67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全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建设的88条政策措施。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长三角先进制造业中心”建设14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长三角先进制造业中心”建设14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将南京建成以技术创新化、产业集群化、制造信息化、标准国际化、资源集约化为重要特征的长三角先进制造业中心,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特明确并实施以下14条举措:
1、鼓励制造企业技术创新。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鼓励制造企业技术开发。对制造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制造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鼓励制造企业软件开发生产。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