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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1、负责重点基地主任的聘任和解聘并报省社科联、省教育厅备案。
  2、审定重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术研究中长期规划,并检查、督促、落实。
  3、为重点基地提供研究需要和工作需要的配套经费支持。
  4、为重点基地提供科学研究需要和工作需要的场地、设备设施及专职人员等。
  5、组织和支持重点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6、向省社科联、省教育厅报告重点基地的有关重大工作。
  第十条 重点基地的主要职责
  1、制定并落实重点基地的建设计划。
  2、制定并完善科研管理、工作管理、档案管理等基地建设规章制度。
  3、制定重点基地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项目指南。
  省社科联规划办的项目申报、管理按照《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申报、管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4、组织协调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5、组织重大的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重点基地的基本要求
  1、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重点基地可以内设研究室,并根据设置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2、重点基地的主任原则上不超过60岁,每届任期三年,由承建单位主要领导聘任,一般不得兼职。
  3、重点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基地主任与单位主要领导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聘任合同,合同须规定主任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业绩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第十二条 重点基地学术委员会组成及主要职责
  1、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由省内、国内外在本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知名学者、专家9-11人组成,本校学者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由承建单位主要领导聘任。重点基地主任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届应有一定的更换人数。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省社科联、省教育厅备案。
  2、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规划;参与项目指南制定和研究项目评审;参与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

  四、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重点基地研究项目应以培养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相结合,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十四条 重点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题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应用层面转化,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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