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企业为保护环境而进行更新改造。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保护环境而开展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部分,可以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
4、鼓励为农村农业生产服务。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鼓励农业科技开发。对农业技术研究部门和农业科技企业取得的农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6、鼓励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鼓励个体工商户从事农牧业生产。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范围的,其所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8、鼓励农民自产农产品销售。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9、鼓励将土地用于农牧业生产和林区保护。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免征土地使用税。
10、鼓励农产品流通。对新办的从事农产品(包括林产品)流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农村信息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