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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东部绿色中心”建设1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6条、第10条、第12条企业所得税条款”已被《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东部绿色中心”建设1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7〕71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全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建设的88条政策措施。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东部绿色中心”建设15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东部绿色中心”建设15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将南京建成以生态环境优良、绿色产业发达、绿色科技领先、绿色文化浓厚为区域特色的东部城市绿色中心,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特明确并实施以下15条举措:
  1、鼓励企业综合资源利用。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2、鼓励企业生产环保设备。对专门生产国家规定的环保产业设备的企业(车间、分厂),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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