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切实加强校外教学站点管理
  1、要规范校外教学站点设置,完善并严格执行备案程序。各校设立的成人学历教育函授站、远程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等校外机构,必须按规定在省教育厅和校外站点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自考助学另行规定)。原则上,每所高校在同一地区(即同一地级市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校外站点,严禁在同一区域一校多点;每个承办机构只能成为一所高等院校的校外教学站点,严禁一点多校。
  2、各高校必须对校外站点的教学工作给予足够的教学支持和资源支持,并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规避风险。合作办学单位必须是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具有中等学历以上教育资格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自有固定办学场所、稳定的师资队伍;严禁各高校将学历教育办学权以任何方式授予不具上述条件的任何机构和自然人;严禁各校外教学站点下设分支机构,衍生多级教学点。未经高校授权,各站点不得擅自挂牌。
  3、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自身办学条件的现实可能,从2007年招生起,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全脱产学生放到校外教学站点,更不得将任何学习形式的学生放到未经学校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校外教学站点。各高校应将校外教学站点名称统一规范为:“××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函授站或××教学点”、“××大学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等。为强化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我厅目前将暂停受理新增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办学站点备案申请,只进行清理整顿后的校外办学站点重新登记备案工作。
  三、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管理
  1、强化招生宣传的规范性。要建立高校校外教学站点备案情况的定期公示制度,以杜绝不法机构和个人假借高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的行为。各高校必须在校园网上开辟成人教育专栏,并通过媒体、招生简章等渠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公布与招生、办学、学历证书发放等相关的信息,并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专人负责接听和作出耐心而准确的解答。各高校招生宣传应统一规范,并根据《广告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各教学站点的广告及招生宣传资料由各高校成教院(处)、继续教育学院、网络学院或成人高校校本部统一颁布,严禁教学站点自行制作发布学历招生宣传信息,严禁在招生宣传中以任何模糊虚假信息(如:将各类成人教育混同于普通教育;将业余教育混同于全日制教育;将非学历教育混同于学历教育等)误导学生。
  2、确保招生活动的合法性。各高校及校外教学站点不得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参与组织成教招生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生源;严禁学校和校外教学站点未经成人高考擅自提前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经教育部审批可以开展远程网络教育的大学,必须经学校自主考试后发放“××大学远程网络教育录取通知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