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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登记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登记管理的意见
(宁地税发〔2007〕113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44号)精神,并结合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策规定
  (一)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根据其开具建筑业或销售不动产发票方式的不同,分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和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开票纳税人)。
  (二)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建筑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
  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总局和省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及税务机关相关要求;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凡不能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税务机关纳入委托代征管理的纳税人,其认定事宜另定。
  (三)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含其代开票点,下同)代开建筑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
  二、管理规定
  (一)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必须依纳税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二)我市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流程》具体负责实施。
  (三)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附列资料:
  1、《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见附件1)或《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见附件2);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无需申请办理认定手续即可视为代开票纳税人。但在首次代开票前,需填写《建筑业代开票纳税人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房地产业代开票纳税人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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