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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基本技术条件》的通知

  9.4 更衣室、淋浴室、厕所、工休室等公共场所,应每天清扫、清冼、消毒、保持清洁。
  9.5 装运活禽的车辆卸空后,应经过清洗消毒,方能离厂。

10 生产操作人员

  10.1 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有专业资质的检疫、检验人员。
  10.2 应配有依法经过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和上岗知识培训合格证的屠宰技术工人。
  10.3 生产操作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时应经过洗手、消毒,并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靴子,不得佩带手表、饰物。清洁区与非清洁区的生产操作人员不得互相串岗。
  10.4 非生产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屠宰加工厂(场)生产车间。

11 生产管理

  11.1 原料
  11.1.1 活禽应来自非疫区,持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1.1.2 运输活禽的车辆、禽笼必须预先经过消毒,并持有车辆消毒证明。
  11.1.3 活禽经宰前检疫合格,取得准宰通知书,方可进入屠宰车间加工。
  11.2 宰杀加工
  禽类屠宰加工应按照NY/T 330-1997的规定。
  11.3 检疫、检验
  11.3.1 禽类屠宰检疫应按照NY 467-2001的规定进行,检验应参照和GB/T 17996的规定进行。
  11.3.2 经检疫、检验合格出厂的禽类产品应有规定的检疫、检验合格标记。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禽类产品不得出厂。
  11.3.3 经检疫不合格的禽类及其产品、废弃物等应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处理或带出厂(场);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禽类及其产品、废弃物等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11.3.4 凡发现禽类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疑似疫病时,应严格采取防疫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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