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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基本技术条件》的通知

  8.2.4 车间门窗应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并装有纱窗、纱门(或风幕)。内窗台须向下倾斜45°,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8.2.5 车间内的照明设施应有足够亮度,并装有防护罩。屠宰和分割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小于75l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小于150lx,分割操作面照度不应小于200lx,检疫、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小于300lx,要求灯光能直接照射在肉禽产品上,但不影响其固有色泽的辨认。
  8.2.6 加工车间应设一侧通道,以便生产操作人员更衣消毒后进入各加工车间、各道工序。
  8.2.7 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的设置应与生产操作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在更衣室出口或通道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与生产操作人数相适应的洗手、消毒设施;更衣室出口应设置鞋靴消毒池,其大小以生产操作人员不能跨过,深度以消毒液能浸没靴面为宜;洗手设施应以不锈钢或瓷质材料构成,应用非手接触开关。厕所设有冲水、洗手设施
  8.2.8 屠宰加工车间应设有机械化屠宰的链条传送线、宰杀机、浸烫机、脱毛机、制冰机、胴体冷却机和热水供应系统(清洗用热水温度应不低于40℃,消毒用热水温度应不低于82℃)等设备及高压水枪。
  8.2.9 在各检疫检验处放置不渗漏、易清洗、有盖的废弃物容器,并作专门标识。
  8.2.10 应在胴体开剖前、去内脏后和冷却后,设置能充分喷淋冲洗禽体表面和腹腔的喷淋装置。
  8.2.11 车间温度应按加工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挂禽、宰杀、浸烫脱毛、预冷及分割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8.2.12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及隔离间的出入口,应设手推车轮、人员鞋靴出入的消毒池。
  8.2.13 盛放禽肉产品的容器与盛放废弃物的容器不得混用,并有明显标记。
  8.3 化验室
  厂内应设有化验室,配置专用的检疫检验仪器、设施(包括剖检、理化、微生物和感官检查),配备消毒药品。

9 消毒

  9.1 禽类产品的消毒应符合GB/T16569的规定。
  9.2 生产车间使用过的设备、工用具、操作台,用洗涤剂或消毒剂处理后,应再用清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物后方可接触肉品。
  9.3 每班工作结束后,加工场地、墙壁、排水沟应彻底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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