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应持有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7 厂区环境卫生
7.1 主厂房以外的建筑物周围、道路两侧空地均应绿化。
7.2 进入厂区的道路和厂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平坦、无积水。
7.3 厂区应设有防蝇、防虫、防鼠设施。
7.4 活禽进厂的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0m~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及人员进厂鞋底消毒设施。
7.5 厂区应设置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和设施。
7.6 锅炉房应设有消防、消烟除尘设施。
7.7 厂内应在远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清洁区内设有禽粪、废弃物等的暂存场所,其地面与围墙应便于冲洗消毒。
7.8 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应符合GB13457标准规定。
8 基本条件
8.1 厂区设施
应建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验收间、待宰间、屠宰加工间、检疫检验室、冷却间、结冻库和冷藏库,并有活禽留养、隔离、急宰场所和包装物料储存、不可食用肉处理间、禽粪、废弃物暂存场所以及检疫检验不合格禽类及产品、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等辅助设施。
8.2 生产加工车间设施、设备
8.2.1 生产车间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设计规范,建筑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高度应能满足生产作业、设备安装与维修、采光与通风的需要;工艺流程合理,符合卫生要求,排水畅通。
8.2.2 车间地面应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坡度应为1%~2%(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易于清洗和消毒;与外界相连的排水口须设防鼠网罩。
8.2.3 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应使用无毒、防水、防霉、不脱落、易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裙不低于2m,墙角、地角、顶角应呈圆弧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