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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基本技术条件》的通知

  GB 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7237-1998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996-1999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 50317-2000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NY/T 330 -1997   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
  NY 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有关术语的定义按GB/T 17237-1998的规定。

4 选址

  4.1 应符合GB12694-1990中4.1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以及畜禽养殖场,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不得向水源保护区水域排放污水。
  4.3 应设在交通便利、电源稳定、水源充足的地方,环境卫生条件良好,无有害气体、粉尘、污浊水及其他污染源的区域。水质符合GB5749的规定。

5 布局

  5.1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设置,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的下风向。
  5.2 活禽进厂与成品和人员进出厂区应分离,不应共用一个大门,厂内不应共用一个通道。
  5.3 活禽屠宰加工车间应划分非清洁区(挂禽、宰杀、脱毛、内脏整理等区域)和清洁区(胴体挂放、分割、包装等区域),并相互隔离,各区域之间不产生交叉污染。
  5.4 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锅炉房与贮煤场所、污水与污物处理设施应设在屠宰加工车间的下风处,其间隔距离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5.5 冷库应与屠宰、分割加工车间相连。

6 证照

  6.1 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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