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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基本技术条件》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基本技术条件》的通知
(浙经贸调节[2007]252号)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89号文件和浙政办发明电[2006]222号文件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禽流感防控工作,加强禽类屠宰管理,确保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我省制订了浙江省地方标准《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基本技术条件》。该地方标准由我委委托杭州肉类协会负责起草,经过反复修改,专家认证,经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自2007年6月23日起实施。现将浙江省地方标准《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基本技术条件》下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积极推进禽类屠宰厂(场)的规范建设,从屠宰环节为广大消费者食用放心肉禽增设一道质量安全保障。

  附件:《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基本技术条件》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基本技术条件

前  言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肉类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敏新、沈志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禽类屠宰加工厂(场)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布局、基本条件、生产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禽类屠宰加工厂(场)。
  本标准所指禽类即人工饲养(驯养)的鸡、鸭、鹅、鹌鹑、鸽子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2694-19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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