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要与对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评议考核。
(七)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原则上适用《沧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要制定出具体的考核方案,并在2006年1月底前完成,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
(一)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追究。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办理。
(三)根据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对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要向本级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受到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公务员年度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及其以上等次。
(四)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下列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一是不按照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的;二是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者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三是对违法执法人员查处不力、包庇纵容的;四是社会各界反映其执法形象较差的;五是对评议考核工作或者上级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
(五)政府法制机构、人事部门、监察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分工合作,强化配合,确保工作措施到位,监督力度到位,使责任形式相互衔接,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和系统的监督链条。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做到该奖则奖,当罚则罚,奖罚并举。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先进、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