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搞好两个衔接:一是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二是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五)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执法依据要通过执法公示栏、当地政府公告或者通告、新闻媒体或者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各部门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进一步明晰本部门的法定权力。明确列出本部门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权力的职责范围、种类和幅度;几个部门联合行使的权力,由依法牵头组织的部门列出。
(七)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要在2005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分解执法职权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前提,是建立执法责任制的第二个环节;确定执法责任与分解执法职权紧密相连,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具体体现,是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三个环节
(一)分解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二)依照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涉及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做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做出解释; 依照“三定”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三)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受本部门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政府法制机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提出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五)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在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并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追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