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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沧政办发[200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05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大举措,是政府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步伐具有重大意义。2005年9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下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现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就我市如何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二、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法定职权
  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法定职权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性工作,是建立执法责任制的首要环节。
  (一)梳理执法依据由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
  (二)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作为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它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的,作为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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