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环境综合治理的通告
(沧政通[2005]8号)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市区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除违章建筑、打击违法占地。东外环、307国道、西外环、北外环范围以内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临建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由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予以强行拆除;对违法占地逾期不退还者,除收回所占土地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治理违章摊点。在市区主次干道及公共场所范围内,严禁店外经营,严禁在道边摆摊设点,取缔占道经营的建材点、废品收购点、售煤点。运河区范围内违章摊点(包括早市夜市)统一到正达广场、育红路、水月寺大街、光荣路、红卫街、朝阳市场、迎宾路市场、小王庄市场经营;新华区范围内的违章摊点统一到工农路(石油大街以西)、志强路、维康路、物华市场、市医院东街、庄园南路、民族路经营。
三、治理车辆乱停乱行。在市区范围内严禁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和畜力车进入。取缔非法营运的机动和电动三轮车;对非法拼装改型的机械和电动三轮车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已在交通部门登记注册的人力三轮车,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公安部门限定时段、路段运行,期满后退出营运市场;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力三轮车,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予以取缔;残疾人机动、电动三轮车,只做代步工具使用,不得从事营运。
四、治理广告牌匾。在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控制楼顶广告,拆除建筑物立面广告。统一规划门楣广告,实行“一门店、一牌匾”,严格控制高度,拆除影响市容的广告;道路两侧严禁摆放和设置灯箱、条幅、标志牌;重要节点标志性建筑,不得设置广告牌匾;严格张贴喷涂各类小广告。原有的小广告,由新华、运河两区负责组织清理。公安等部门要对张贴喷涂各类小广告的人员,加大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