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通告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通告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我国实施能源替代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对再生能源开发、陈化粮转化、环境保护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八部委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为确保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广范围:沧州市行政区域(不含军队、民航、区域外车辆)。
  二、推广方式:采取区域封闭,开放式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方式。区域内所有使用车用无铅汽油的车辆一律改用同标号车用乙醇汽油。军队、民航的自有加油站、仓储油库,禁止向社会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销或加注车用无铅汽油。
  三、启动时间: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全市启动时间统一确定为2005年12月28日。
  四、油品供应: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主要由中石化河北沧州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销售分公司承担。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及供应行为。
  五、各县(市、区)汽车配件公司(供应站),要准备充足的备件,保证市场供应。凡行使3万公里以上(不含3万公里)的车辆,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对油箱、油路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适应性调整;新购和行驶里程3万公里以下的车辆,可直接使用乙醇汽油。车辆清洗维修费用不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费用由车辆所有者负担。车辆进行清洗维修后,要出具清洗维修单。凡清洗维修不各格的车辆,由厂家免费清洗维修。清洗合格的车辆张贴“沧州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合格证”标志,方可使用乙醇汽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