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名称的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川教[2005]7号)
省内各高职学院、有关中职学校:
根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和《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文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我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就认真做好五年制高职教育专业名称的清理和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教育部组织制订的《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
《目录》)和《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是指导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校在设置、调整五年制高职教育专业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
《目录》和
《管理办法》的指导作用。
二、各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的职业学院和中职学校从2005年招生起,均应执行新的规范专业名称。为此,各职业学院和中职学校应以
《目录》为指导,及时清理原开设五年制高职教育专业名称,凡旧专业名称能对应新专业名称或以“( )"形式标出专业方向或该专业内涵特色的,原则上均要对应调整。对于新旧专业名称确实难以对应的,高职学院经本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中职学校经所挂靠的高等学校专业评议委员会讨论,也可按
《目录》大类及二二级类顺序排列,予以保留上报。同一名称的专业,不同地区不同院校可以有不同的侧重与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