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1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住房及非普通住房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仍按照新地税发[2005]17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精神执行。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