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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此次换发需要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登记表,将于2006年7月24日前由印制企业送达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验收后,发送所属县市地方税务局,确保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换证工作于8月1日起如期进行。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
  新税务登记证件,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税务登记证费,是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要严格管理,认真执行新地税发[2002]13号《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所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严禁在预算外坐支、截留、挪用,或与单位和个人利益挂钩。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主管地方税务局在为其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醒目位置上加盖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红色条形章戳记,并做好对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配合。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依法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准备阶段(2006年8月1日前)。区局将与自治区国税局联合印发《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并于6月25前送达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由各地(州、市)局送往各县局,于6月30日前在办税服务厅和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张贴;自治区地税局与自治区国税局将在各自的网站和自治区各大媒体上进行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宣传;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形式,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各级地税局都应制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实施方案,实施分时段、分行业或分片区换证,避免出现大厅拥挤;对可能出现由于集中换证造成人员涌堵的现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换证阶段(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各级地税局要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换证;尽量简化办证程序,优化服务,提高办证效率;通过换证,清理垃圾户,发现漏征漏管户,真正达到进一步强化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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