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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对外出经营的纳税人,仍按外出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管理,不再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对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在登记类型上,不再按个体对待。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和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1月30日前持以下证件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
  1.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表(一式2份)
  4.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土地证及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复印件
  5.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2份)
  (二)应办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1月30日前持以下证件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表(一式2份)
  6.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土地证及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复印件
  7.房屋、土地、车船登记表(一式2份)
  (三)已经办理和应办未办扣缴税款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在2006年11月30日前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换发或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
  1.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仅限已登记的)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扣缴税款登记表(一式2份)
  (四)主管地方税务局在审核上述证表无误后,应当依法换发(或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后发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办税大厅的办证窗口。
  四、税务登记证件及表格的印制
  我区地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区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式样、标准,参加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印制。各地不得自行印制,违者区局将严肃查处。
  以后区局将在每年的四月份集中统计印制一次税务登记证件,各地应在当年三月份将下一年度需要量统计上报区局征管处,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所需要的《税务登记表》(包括适用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及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也由区局统一印制,其余表格及以后各地所需的税务登记表将由各地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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