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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新疆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1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区地税征管工作实际,就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扣缴税款登记证(正、副本)三种。
  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和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从事生产经营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以及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法定扣缴义务人(除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原使用专用税务登记证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也纳入这次换发的范围,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税务登记证件。
  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当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后,也须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对未办理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已经办理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换发新的扣缴税款登记证;应办而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也应当办理新的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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