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政策,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落实全省免收学杂费和农村义务阶段学校免收服务性收费的政策,确保不发生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全部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学校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必须遵循非营利的原则。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代办教辅材料和各种保险。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和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严禁教辅材料销售单位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从事推销活动。要进一步建章立制,强化收费管理,继续认真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公开承诺制度、亮证收费制度等。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各类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所有收费必须按学期收取,学期中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坚决杜绝收费不开票、多收费少开票以及巧立名目收费的行为。积极推进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
(三)严格规范各类学校办学行为。各地要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严格按照“四独立”的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已改制中小学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收回公办或停止招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校中校”、“校中班”和“一校两制”等名义招生并向学生额外收费。保持学费的稳定,不得以改制为名提高收费标准。要牢固树立勤俭办学的意识,学校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财力可能,不盲目攀比,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
(四)加强教育收费监管和教育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进一步清理教育收费政策,坚决纠正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越权审批、制定政策规定的现象。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从2007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时执行)。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大对民办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建立教育经费经常性审计制度。加强对政府教育经费拨付和各级各类学校经费收入、使用及管理情况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