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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地方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

新疆区地方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1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和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6]1220)转发给你们,并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地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收费标准,并做好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取、上缴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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