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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预 [2006] 3号 2006年1月10日)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家禽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应对禽流感疫情、减轻家禽行业负担所作出的重要决定,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积极向社会各界进行宣传。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对符合家禽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坚决不能执行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三、对疫情较重地区或受禽流感影响较大的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可适当减免2006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企业的减免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逐级上报至省地税部门批准;个人的减免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报市地税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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