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7]22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市局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综合用途土地级别范围,并考虑税收征管实际情况,重新确定了《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
一、对于一宗土地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等级范围内的,应本着从高原则,按高一级的土地纳税等级(高一级的税额标准)确定。
二、对于土地等级划分边界路段外侧的土地,按高一级的土地纳税等级(高一级的税额标准)确定。
三、北京市地税局将根据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的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
四、各局在实际执行中,土地纳税等级划分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补充调整的,应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1〕204号)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139号)同时废止。
二ОО七年六月四日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
一级土地:
复兴门北大街-阜成门南大街-阜成门内大街-西四东大街-西安门大街-文津街-景山前街-五四大街-东四西大街-朝阳门内大街-朝阳门外大街-关东店北街-东三环中路-朝阳路-西大望路-建国路-建国门外大街-建国门内大街-东长安街-西长安街-复兴门内大街-复兴门北大街;所围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二级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