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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辽财预 [2006] 302号 2006年6月14日)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第
八条
规定,我省烟叶税纳税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交纳烟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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