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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负责,为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保障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所需的工作条件,为监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通行和工作证件。

  (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选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达到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标准(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卫生条件)的具有重大活动接待条件且与重大活动接待规模相适应的宾馆饭店作为重大活动的接待单位。以保证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具备与重大活动接待人数、形式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

  (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二十日将以下相关信息及资料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1.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2.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3.参与接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4.重大活动参与人员的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5.各接待单位的就餐地点、就餐形式及重要宴会的就餐人数、就餐地点和就餐形式;

  6.重大活动期间因旅游、参观等活动安排,参加活动人员在重大活动接待单位以外就餐的食品安全由重大活动主办单位负责;

  7.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的情况,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的有效卫生许可证、该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

  8.重大活动期间活动参加人自带的厨师应该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并按照接待单位的各项卫生要求工作;

  9.原则上在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就餐期间不得食用自带食品,必须食用自带食品的,其食品卫生安全问题自行负责。

  六、重大活动接待单位是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具体承办者,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必须按如下要求做好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工作。

  (一)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没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准从事食品的采购、保管、加工、接待服务。

  (二)建立食品从业人员每日健康情况检查报告制度:

  1.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了解本部门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

  2.每日对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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