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卫发[2007]30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呼铁局、包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卫生部《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做好60周年大庆等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卫生保障工作,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我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一、为规范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本工作方案适用于自治区、盟市、旗县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三、自治区、盟市、旗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要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即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活动承办地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四、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涉及卫生行政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工作中承担不同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