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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卫发[2007]30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呼铁局、包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做好60周年大庆等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卫生保障工作,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我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一、为规范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本工作方案适用于自治区、盟市、旗县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三、自治区、盟市、旗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要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即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活动承办地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四、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涉及卫生行政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工作中承担不同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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