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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十三)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各试点市县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省财政、卫生部门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建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努力提高基金收缴、财务管理、费用结算、数据汇总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建立基金收支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采取得力措施予以化解,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安全运行。

  (十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设置。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般可设置统筹账户、风险基金账户。风险基金每年按年度筹资总额的5%提取,累计最高提取比例为年度筹资总额的15%,在基金统筹账户超支时用于弥补超支。统筹账户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重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偿。有条件的试点市县可实行门诊统筹。

  (十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制度。要按照质量保证、服务优良、布局合理、就医方便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权利和违约罚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并进行定期考核,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市医疗救助证,在规定限额内免交住院押金并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市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救助。

  实行社区首诊制和转诊制度。各试点市县要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琼府〔2006〕66号),制定规划,加大投入,切实加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并逐步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首诊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要为参保居民建立健康档案,负责参保居民的门诊首诊和住院转诊。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住院的,由首诊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首诊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等方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居民医药费用负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医疗收费管理,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转诊,合理收费,提高医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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