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补偿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补偿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各试点市县要按照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范围,既能确保参保居民大病住院的费用补助,又能适当扩大受益面,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省人劳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界定补偿范围。
(九)补偿标准。
各试点市县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医疗需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的原则,在充分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既要防止补偿标准过高而超过基金支付能力,造成收不抵支;又要防止补偿标准过低而未能使参保居民充分受益,出现过多结余。
(十)补偿方式。
参保居民在本市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药品目录规定的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记账予以补偿;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居民支付,再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四、管理监督
(十一)统筹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统筹。
(十二)按照精简、效能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监督体制。
各试点市县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监察、审计等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保居民代表组成,其中参保居民代表应不低于总人数的20%。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试点市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管委会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试点市县管委会要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要采取张榜公布、建立网站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保居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举报投诉受理办理制度,及时调查、处理人民群众的有关举报、投诉,加强和规范基金管理,维护参保居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