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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政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拨款凭证。

  4.企业应按拨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财政拨付款项,企业应按规定计入“专项预付款”科目,按拨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拨款项目完工后,如有拨款结余未上缴财政的,应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一律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停止执行工效挂钩政策的起始时间问题

  根据财税〔2006〕126号和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规定,不再适用工效挂钩政策的企业,可继续执行到2006年年底,从2007年度起停止执行工效挂钩政策。

  五、关于停止执行工效挂钩政策的企业,原工效挂钩工资结余,在实际发放时可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停止执行工效挂钩政策的企业,在1998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工效挂钩工资结余部分,可在2007年及其以后的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六、关于企业购买房屋、土地的折旧、摊销问题

  企业购买房屋、土地,无论采取何种付款方式,只要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屋或土地的折旧或摊销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七、关于企业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处理问题

  对于各类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凡是企业在其所属年度之后的三年内自己发现并予以补计的,在补计时只能调整其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补计年度或以后年度扣除。其中,对于需要实际对外支付的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应在实际支付后,调整其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八、企业搬迁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以企业搬迁完毕的时间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

  搬迁所得的确认:企业将取得的各项搬迁补偿费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后为搬迁总收入,减除各类拆除后废弃的固定资产折余价值及其处置费用、原土地的摊余价值、搬迁费用、搬迁损失(含固定资产拆迁损失和企业停工损失)后为搬迁所得。

  企业搬迁完毕前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或土地,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税务机关确认的重置价值减除搬迁所得后的余额计提折旧或摊销。重置价值中已被冲减的部分,不得再计提折旧或摊销。凡重置价值小于搬迁所得的,应将二者的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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