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7〕1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工资税前扣除及纳税申报问题
福利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残疾职工工资按现行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盈利福利企业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盈利福利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2倍减去已按现行计税工资政策在成本费用中扣除的工资后的余额作为加计扣除工资。准予扣除的加计扣除工资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
亏损企业不适用加计扣除工资政策。
盈利福利企业在年度中间进行预缴纳税申报时,自行计算并将加计扣除工资,填列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3行“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盈利福利企业自行计算并将加计扣除工资,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并注明“福利企业加计扣除工资”。
二、关于福利企业2006年度减免税款的计算及纳税申报问题
福利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后,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除以12再乘以9,得到1-9月份的减免所得税款额,并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从2007年度起,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关于企业取得财政拨付款项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局《关于企业取得财政拨付款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2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如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具体使用项目的拨款,应按规定计入‘专项预付款’科目,按拨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现就“具体使用项目”明确如下:
1.企业必须有县、区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和可行性报告。
2.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款项必须有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指标通知文件,其批准拨款的种类和内容必须与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