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沟通酝酿。凡提交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均需在会前形成文稿,并由分管党组成员对是否履行了有关程序、相关材料是齐全、是否具备上会决策的条件等进行审核把关,保证上会讨论前程序的充分履行。除人事任免、干部调配、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录用、直属单位班子调整事项外,议题内容及有关资料应提前2 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保证与会人员的足够时间熟悉情况。对人事任免、干部调配、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录用、直属单位班子调整事项,应当在会前与行政分管领导、纪检组、监察室进行沟通。
4.召集会议。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党组主要负责人召集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分管领导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领导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讨论人事任免、干部调配、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录用、直属单位班子调整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领导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党组成员或有关职能部门(处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对议题进行讨论,保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应当采用投票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重大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论证和沟通,避免久拖不决。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急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党组做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
6.形成会议纪要。对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翔实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党组书记签发,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
7.会后通报。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干部提拔等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制度。
四、决策重大事项的监督约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