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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七)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有关证件过期、人证不符的;
  (九)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的矿山企业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十)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基础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安全评估(评价)不合格而擅自生产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安排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的;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拒绝安全检查,或向检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安全报表、证照,或对检查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拒不进行彻底整改的;
  (十五)承担安全评估、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十六)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实行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共分六类,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一)举报重伤1-2人事故的奖励300元;
  (二)举报死亡1-2人或重伤3至9人事故的奖励1000元;
  (三)举报死亡3至9人或重伤10人以上事故的奖励3000元;
  (四)举报发生重特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逃匿具体地址的奖励5000元;
  (五)举报其他各项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100元至500元的奖励。
  (六)对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殊奖励。
  第六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其他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组织核查,并当场采取紧急避险和有效整改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确保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 兑付举报奖励可采取邮寄、转账等多种保密支付方式。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举报受理、隐患处置和奖励兑现机制,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一次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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