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四)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五)依法可以撤销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许可工作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职责时,应自觉接受放射诊疗机构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超越权限或给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于有关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机构不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及时提出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吊销其《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四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许可单位的监管档案。加强对许可单位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放射诊疗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规定做好监督检查和资料的建档和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解释: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诊断与治疗疾病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的诊断疾病技术。
CR:计算机X线摄影。是将X射线光子信息的模拟影像利用计算机技术转化成数字影像的诊断疾病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