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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卫发[2007]32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依法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放射诊疗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放射卫生工作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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