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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教[2007]67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足额征收,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6 〕 78 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文化事业建设费足额征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辽宁省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均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率为3%。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以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营业税的营业额/3%。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其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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