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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辽财预〔2007〕168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 2007 〕9 号,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政发〔 2007 〕12 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 ”)精神和我省征管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落实《 通知》 精神的认识

  我省是城镇化水平较高的省份,目前正处于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加速发展全省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水平的关键时期,土地储备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较为突出。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 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并将全省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两倍,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公平税负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加财政收入的客观要求各级财税部门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83 号,以下简称《 决定》和《通知》 精神,按照国家对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两倍的规定,抓紧核实和登记纳税人的应税面积,确定内外资统一的各地段等级税额标准,严格控制减免税,做好对纳税人税款的补征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确保将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有关工作在2007 年3 月31 日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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