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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
(马政秘[2006]3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制。经过持续清理,《马鞍山市行政审批事项(全目录)》已经公布(见2006年5月27日马鞍山日报第二版和市政府网站)。凡没有列入“全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今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法律的立、改、废情况,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行政体制改革步伐,每年公布一次市行政审批事项最新目录,作为全市行政审批的直接依据,以规范全市行政审批工作,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二、改革与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体制。市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审批事项多的部门,可以通过内部调整,设立专门负责审批的科室,整建制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要将业务骨干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充分,除非重大疑难事项确需集体研究决定,审批事务都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办结。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入驻的审批事项,要分类设定办理时限;能当场办理的,限时当场办理。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虽设有窗口,但“只挂号不看病”的,由市监察局查明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简明企业设立登记、批准要件。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以及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精神,对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工商部门主要是依法审核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等关键文件,只要条件符合,应立即准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必以获得或建成“生产经营项目”作为企业设立登记要件。设立外资企业,依法应当经过商务部门批准;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和配套文件精神,商务部门在办理“外资企业设立批准”时,只对其合同和章程进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作为“需提交的材料”。
  四、企业设立登记与许可经营项目实行“先照后证”。企业设立登记中,经营范围属于“许可经营项目”(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的,工商登记机关要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皖发〔2003〕13号)要求,除涉及非煤矿山和化学危险品及其它易燃、易爆等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其他前置审批事项一律“先照后证”,即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按“先照后证”办理的审批事项目录,由市工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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